法律问答

同居财产分手后如何处理

同居
2022-12-02 12:42: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同居后分手财产的处理: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共同财产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 可按照以下方式对同居分手后的财产予以处理:首先需要确定其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共有财产,其中个人财产归于个人,共同财产需要对其分割之后在确定归属。其分割可以采取对实物予以分割或者对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 同居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分手后的处理方式: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由财产所有人享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且无法分割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如果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共有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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