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海关保护包括如下内容: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发表权、署名权、摄制权等著作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关依知识产权相关规定,行使有关权力,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