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复议期间可否强拆

拆迁补偿
2022-12-02 14:12: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政复议期间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不可以强拆的。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行政诉讼期间是不能够强拆的。但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的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行政复议期间不可以强拆。实施强拆前应由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方可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