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开庭笔录是作为判决的最终决定吗?

刑事辩护
2022-12-02 15:10:5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裁定是指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分书面裁定和口头裁定两种。裁定后需要出具裁定书,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宣判笔录有法律效力,宣判笔录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向当事人当庭或定期宣告判决内容时所作的笔录。它不仅是宣判活动真实而全面的客观反映,也是复查案件,特别是第二审法院审查案件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