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复议的条件: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该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未就同一案件进行复议或审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