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举证期限都是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准许。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需要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必须在取证期限内完成,不能完成取证或取证困难的,可以申请法院取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
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