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人伤扣车多久

交通事故赔偿
2022-12-02 21:03: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伤人扣车一般最多三十五日,包括三十日检验、鉴定期限加上五日通知取车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六十五日,其中六十日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五日通知取车期限。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 因出现交通事故而伤人的,扣车期限一般最多为三十五日,包括三十日检验、鉴定期限加上五日通知取车期限。但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六十五日,其中有六十日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五日通知取车期限。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 伤人交通事故扣车期限是30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扣留车辆的期限通常为30日,在此期间,3日内委托、20日内鉴定、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