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上:代位权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又向同一个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债,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之诉。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
仲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