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购买新建楼房后,在装修之前物业强制要求先缴纳装修押金,否则拒绝业主装修。房产属于业主所有,请问物业管理方面是否有权收取该费用。房租装修完毕后,物业又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该押金,请问物业方面是否有权罚没该笔押金。请问物业以什么身份侵吞该笔费用,又将用于哪方面或者视为物业私有?作为业主是否有权就此事起诉该物业? 敬请尽快回复,谢谢。

2019-04-25 02:24: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物业管理费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引导物业公司运用正当手段维护权益

    有些物业公司在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时,会采取断电、断水、限制业主进出物业使用区域、对业主进行罚款或表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措施,迫使业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这些做法缺乏合法性,不宜提倡。
    在调处这类纠纷时,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指出,业主违约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应采取书面督促或公力救济等合法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上述不当的方法进行所谓的自力救济,否则会构成侵权责任

    2、利用“滞纳金”的杠杆作用平衡利益

    物业管理合同大多约定,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纳费用的一定比例加收滞纳金。实践中,物业公司在主张物业管理费时,往往同时主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
    有时因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数额亦不菲。所以在调处纠纷时用好“滞纳金”这根“杠杆”,对平衡当事人利益、平息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方法上:一是根据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主观过错程度、欠交数额、物业服务是否具有瑕疵等情况,视不同情形促使物业公司主动放弃部分或全部滞纳金,以尽快解决纠纷;二是结合滞纳金的计算数额,如果已经超过物业管理费本金的,就要引导物业公司放弃超出本金部分的滞纳金,以使双方利益趋于平衡。

    3、区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是否具有合法理由

    有些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有一定的合法理由,大多表现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
    此时应认识到,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在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约义务时,减少或免除物业管理费的支付义务。但该抗辩权行使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应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公司实际履行情况、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调处时,应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找到平衡点。如果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无合法理由的,应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产生合理预期并补交物业费。
  •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的叫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另外的项目详见相关物业公司的具体规定。相关物业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物业管理费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另外的项目详见相关物业公司的具体规定。相关物业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建房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建好房屋后出售需要注意的:注意:
    (1)卖方是否唯一住房且满五年才能免营业税;
    (2)买方是首次购房享受契税优惠。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以自己制定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该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于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该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确认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缴纳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
    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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