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质押的财产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该财产可以出质;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了书面的
质押合同;并且交付了质押的财产或办理了质押登记等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
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