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醉酒后,路人报警,民警把醉酒者没有送回家,而是送到醉酒者汽车旁,然后醉酒者向协警求助,没有得到帮助,也没有阻拦,然后自己开车行驶200米左右,感觉继续开下去会出问题,然后又向协警求助,结果协警打交警电话,交警按醉驾处理了,请问民警,协警有责任吗?

2019-04-25 03:23: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接到报警后,立即出现场,扣押事故双方的驾驶证、行驶证。然后勘查现场、拍照、测量、画出事故现场图,对于一般的的事故,现场就能划分责任的,直接划分责任出具简易程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事故比较严重的或者现场不能划分责任的,要扣押事故双方的车辆,然后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像车速、刹车系统、碰撞痕迹等等,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和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作出事故责任划分,并下达正式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认定书的3个工作日后,就可以放车了,返还证件,对事故双方进行一次调节,如果能达成协议的,直接签订协议互相赔偿就完事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节结束,交接给你的工作也结束了,事故双方就赔偿的问题只能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赔偿。
  • 酒后驾车,只是酒驾,尚不构成犯罪的,顶包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酒后驾车,已经属于醉驾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顶包的人构成窝藏、包庇罪,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定罪量刑。  酒后驾车出交通事故的,需要负全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此外,还针对有些司机试图通过当场喝酒等方式蒙混过关的,明确规定只要其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应当立案侦查。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拟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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