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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不分等级,但分不同的伤残部位,例如颅脑、脊髓方面的轻微伤;面部、耳廓的轻微伤;以及听器听力的轻微伤等。损伤程度则可分级,主要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
1.5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
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
2.5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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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可分为一级和二级。属于轻伤一级的标准为: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
4.3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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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一级和二级相比,轻伤一级更重。轻伤是指,对人的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伤病关系处理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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