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单位长期拖欠工资,本人提出辞职,工作时间两年零六个月,可以要求补偿三个月的工资吗?别外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上的社保,可以要按应付工资为基数计算社保补偿差额吗?住房公积金也同样不是按应付工资上的,可以要求补偿差额吗?

2019-04-25 04:05: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最低工资不包括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保险吗?
    根据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注意: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此可知,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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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工资的支付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而是指包括基本工资在内的职工的全部收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包括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奖金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发放的物价补偿性质的津(补)贴。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多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责令按应补足的差额的50——100%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求助,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但建议先向劳动监察举报,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补足差额并要求按差额50——100%支付赔偿金(只有限期内不改正的才能主张赔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二)款规定解除合同,按第四十六条
    (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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