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机动车的权利人的标准是:已登记的机动车,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机动车,按照实际
占有情况判断。机动车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