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有: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
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