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处分抵押房产: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且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延期履行的协议的;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
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
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
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