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不安抗辩权的不安事由是什么

2022-12-03 18:22: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事由是: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包括: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现状如下: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有关不安抗辩权的相关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的,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