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相邻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地役权因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双方协商设定产生;
2、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地役权则是一种用益
物权;
3、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义务人有容忍义务,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属于意思自治范畴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