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指同一或者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经过当事人同意后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两个以上原告称为积极共同诉讼,两个以上被告称为消极共同诉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