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将质押的动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出于善意的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动产的所有人可以依法向无权处分人进行索赔。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
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