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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3、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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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严重。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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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后果很严重。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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