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租赁合同
2022-12-04 08:44: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租房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房屋租赁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负责。但是如果承租人对于房屋需维修存在过错,比如未按约定使用房屋,那么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 对租赁物的约定问题是,当事人需依法协商约定好租赁物的用途、期限、租金、维修义务等重要条款;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或者擅自改善租赁物造成损害的,则出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下: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占有、使用房屋,具有优先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承租房屋拆迁补偿权;同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瑕疵通知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