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是什么?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2-04 10:16: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商业秘密的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市场竞争性、合法性等。相关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为:
    1、建立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对内开展保密培训,加强保密意识;
    3、商业秘密的其他保密措施。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权利人自行采取的相应保密措施,例如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内部保密制度;监督检查部门采取的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保护措施;以及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侵权者承担责任的司法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可采取这些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1、与涉密人员签仃保密合同
    2、采取加密措施;
    3、对网络行为实行监控;
    4、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
    5、加强计算机安全防范措施。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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