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人又称质押权人。是指
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