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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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4 15:46: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要约收购的类型:部分自愿要约;全面强制要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
    一、收购态度不同;
    二、限制条件不同;
    三、交易场地不同;
    四、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
    五、收购性质不同;
    六、其他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 要约收购、协议收购的区别如下:
    一、收购态度存在区别;
    二、限制条件存在区别;
    三、交易场地存在区别;
    四、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存在区别;
    五、收购性质存在区别;
    六、其他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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