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比较有什么不同

2022-12-04 17:12: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分别如下: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代位权适用诉讼时效,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撤销权和代位权区别是:
    1、构成要件不同;
    2、目的不同,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债务人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在于:
    1、构成要件不同;
    2、目的不同,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债务人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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