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如下:第一份劳动合同签于2013年03月16日,合同期3年,合同上的薪酬为8000,于2013年12月01日提薪至9000,于2014年06月01日提薪至11000,但于2014年10月10日离职解除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签于2014年10月27日,合同期3年,合同上的薪酬为11000,于2015年06月01日提薪至15000,并工作至今。我现在面临被公司降薪的可能,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我现在有几个问题想咨询:1、当前合同签约时注明的薪酬是月薪11000,由于工作表现突出薪酬被提高至15000,但现在公司想把我的薪酬降为10000 提成,我可以拒绝吗?如果公司单方面执行薪酬改革,我可以依据哪些劳动法来捍卫自己的权益?2、两份合同任职期间,公司为我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都未按实际工资缴纳,我工资过万,但公司只缴纳75元,加上自己缴纳的75元,每月共缴纳150元。假如我跟公司翻脸准备离职走人,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还我少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吗?如果可以,那我应该在任职期间申请还是离职后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还有我可以讨回第一份劳动合同任职期间少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吗?注:两份合同都是签于同家公司。

仲裁
2019-04-25 09:49: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提成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是否需要交税,需根据你的工资确定,若超过3500元的,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离职的,应当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 如果是补交之前的住房公积金是不能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能在本月产生的才可以进行抵扣,补交的是不计算在这个范围内的。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公司对劳动仲裁不服该起诉劳动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
    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为被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