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费是租户将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连同租户的装修、原购买设备、经营项目等一并转给下一租户,向下一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房屋转租费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
继承租者对门店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