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除了本人还能和父母或者子女等近亲属一起居住,但是不得自己不住让给别人居住。公租房是给贫困家庭的生活保证,不归个人所有,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申请者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应当退回;申请者和父母、子女居住的,不受干涉。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