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的关系原则上是不可以解除的。但自
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则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
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
离婚而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