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借款人用了第三人的房子做了抵押,借条上写明第三人是抵押担保人,期借款人未还贷款,如果房子拍卖的钱不足以支付借款,借款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第三人需要承 担共同还款义务吗

抵押担保
2022-12-05 11:38: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三人提供物的抵押后有追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抵押人根据约定承担自己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后,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主债务人及第三人都提供了抵押物担保的,应当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不转移占有,抵押给债权人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借钱的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还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的,则担保人需要根据约定承担其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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