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卖过程中标的物出现损失的风险在一般情况下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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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5 15:10: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买卖过程中标的物损失的风险划分转移规定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买卖过程中标的物损失的风险的划分转移办法为,在标的物交付前,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或承运人后,则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