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院应当准备以下诉讼材料: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以及其他与该医疗纠纷相关的
证据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