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产妇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是否可以要求集中1天休息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2-05 22:12: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哺乳假一般不可以全休,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可以和单位调节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产假可分为下列类别:
    1、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法律对哺乳假是否可以一次性休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女职工向公司提出申请,在公司领导批准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的。  哺乳期为从小孩出生第一天开始的一年时间。在一年哺乳期内每天上午和下午各有半小时的哺乳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国务院在1998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就给哺乳期女工规定了喂奶权。该规定表示,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喂奶时间(相当于喂奶假),每次30分钟。
    如果是双胞胎甚至三胞胎以上的,每多喂1个婴儿,每次喂奶时间增加30分钟。这两次喂奶时间也可以根据女职工自身情况,合并使用。而且喂奶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女工家住单位家属院,回家喂奶往返途中的时间也算劳动时间。
    而且有条件和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还应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喂奶室等设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