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因工负伤,应由违法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的用人单位承担该工人的
工伤赔偿责任。若是包工头对于工人受伤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
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