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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能鉴定为轻伤。例如当事人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的,能鉴定为轻伤一级。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5.
2.3 轻伤一级
l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5.
2.4 轻伤二级
q)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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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是,如果对人的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的,为轻伤。鉴定要考虑损伤和既往伤病的共同作用。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伤病关系处理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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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标准是:
1、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
2、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二者略有不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第五条
5.
1.3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5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0cm以上。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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