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驾驶证被扣留的,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因被扣12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考试合格后即可发还驾驶证。法律依据:《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二条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
(一)、
(二)、
(三)、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
(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