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审查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
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