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户口未迁应享有以下待遇:
1、与其他村民平等的财产权利。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平等;
2、与其他村民平等的人身权利;
3、其他待遇。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
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
结婚、
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