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长沙市的案件可以处理不

刑事辩护
2022-12-06 19:20: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具体是哪种类型的案件
  • 下列案件是法院不受理的: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在其受案范围内的案件;起诉方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诉状中没有具体的诉求或者没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告镇政府可以去镇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案件经过复议的,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对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还可以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