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一般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耕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各级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需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