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收童工的应当按照每名童工每月五千元的标准进行处罚。根据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一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