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涉及第三方责任,但第三方拒绝赔偿,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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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关系雇佣活动中被第三人伤害,可以请求第三人,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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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之后公司仍然拒绝赔偿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由公司偿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职工可以进行
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请求相关部门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
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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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若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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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