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问题有:
1、原告资格问题,股东应当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应当提供
证据证明公司经书面请求后未起诉或者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