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发烧学校要求给医院开的请假条,请假条上医生写了建议休息七天,但我七天之后发烧还没好,学校要求我再去医院开请假条,合法吗

工伤索赔
2022-12-07 1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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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请病假的病假条需写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本人所在的工作岗位;请病假的原因;医疗机构的出具的诊断意见和建议;请假的期限;希望获得批准的意思表示;以及提出请假申请的时间等内容。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医院一般不可以直接开病假条,但是经正规医院的医师检查后,可以为病人开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等材料,而劳动者可以携带该材料去申请用人单位开病假条。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 病假条一般是可以补开的。员工在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时,如果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再补开病假条,并依法向单位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等。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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