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幼儿园滑梯摔倒,把眉心磕破,缝了4针,这个需要法律的怎么保护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2-07 12: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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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摔伤,之后因缝针而留疤的,幼儿园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幼儿园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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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幼儿园伤害事故的途径有:
1、学校可与受伤学生和学生家长自行协商解决;
2、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3、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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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第三人侵权的,第三人对孩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对孩子进行补充赔偿,一般是要赔偿幼儿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但是如果幼儿园有
证据证明自己依法尽到了安全监管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侵权责任的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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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