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有纠纷的房产被保全、查封的不可以过户,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可以过户。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
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买受人领受的房屋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无法办理新的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