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拿着刀去杀乙,在去杀乙的途中肚子疼,遂暂时放弃了去杀乙,甲的行为属于什么犯罪形态什么犯罪形态?

刑事辩护
2022-12-07 18:14: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为人持凶器伤人的,受害人可以告他杀人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蓄意带刀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有以下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