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政策:
1、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3、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宅基地批准后,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
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