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爸六月份突患脑梗 一直在医院康复 从事销售,患病期间一直也有销售量 和没有病之前销售量一样,之前每个月按照销售提成开工资 但突然今早通知这个月要给开七百块钱 最后再交一个月保险 以后就不管了 要单方和我家解除劳务合同,这样合法吗?我爸的客户一直在给我爸走量,

2019-04-25 16:15: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4)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
    2、职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职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条件、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4)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5)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垮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
  • 《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福利方面的内容,并非强制。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正常应该体现在劳动合同里。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写清楚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未写清部分与用人单位内部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减员派遣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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